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民族工作与宗教事务第六十二条有效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干扰经济建设,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和婚姻制度。自治机关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禁止非法宗教活动和传教行为。自治县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自治县内各宗教和教派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团结互助。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