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