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民族工作与宗教事务第六十一条有效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