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民族工作与宗教事务第六十条有效自治机关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营造各民族团结共融的良好环境,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自治机关将每年八月设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每年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达标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