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社会事业第五十三条有效自治机关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预防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和重大疾病的发生与流行,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自治机关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宣传教育,加强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维护,强化病媒生物防治,开展健康知识科普,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提高各族群众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