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生态文明建设第四十一条有效自治机关全面推进污染防治,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和生活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推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和项目建设,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