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自治机关加强大通河流域河道湖岸自然生态保护,落实分级河湖长制管理责任,加强河道湖岸的综合治理和主要河道生态修复,加强水源涵养区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水污染防治,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