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生态文明建设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机关按照国家总体布局,科学编制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坚持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