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生态文明建设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机关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提升环境治理能力,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倡导绿色、低碳、节能、循环的生产生活方式。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