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机关统筹新型城镇化与乡村协调发展,推进绿色城市和地区枢纽现代化城市建设,构建与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相协调的城镇空间,完善城乡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宜业宜居环境,增强城镇综合发展能力,促进城乡融合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