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机关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对重大动物疫病依法实行强制性免疫、监测和处置,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确保畜产品安全。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