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上级国家机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根据自治县实际,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经济社会发展事业,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