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及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