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及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自治县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