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设立专门委员会。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