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及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设立专门委员会。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