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回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它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