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闲置费按年计征和缴交。起征日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届满一年之次日,计征截止日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征期不足一年的部分,按照征缴标准和计征天数折算。
本规定施行前已出让的土地,已逾期未竣工或者未逾期但距约定竣工日期不满两年,且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未竣工的,自本规定施行满三年之次日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开始征缴土地闲置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