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二)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或者不交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