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发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经调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应当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者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等处置决定文书。作出处置决定文书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税务部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