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造成闲置土地政府原因的相关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消除政府原因。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采取扣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暂停农转用审批等措施,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考核和奖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