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回族、土族的人员。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