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第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回族、土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