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报请批准。重大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不得迁移。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等,不得变更。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主体不存,但基址或者代表性环境尚存,且价值较高的,应当作为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应当依法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