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列入名录的革命文物实行分级保护。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分为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可移动革命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革命文物保护的需要,制定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