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并进行动态管理。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从储备库中选取。年度投资计划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所属平台公司承担的具有公益性的建设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进行管理,并按照程序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按照本规定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审批没有进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