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资质审核、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项目审批、财政性资金安排、招商引资、公务人员录用和劳动用工等工作中使用信用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