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五十六条有效信用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自身信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主动参与社会信用建设,承担社会责任。社会公众应当守信自律,增强诚信意识,积极参与信用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