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信用示范创建活动,建设诚信市场、诚信街区、诚信商户、诚信单位,树立诚信典范,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社会环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