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全社会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