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五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家已制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适用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