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问题,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