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信用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变动情况和理由。信用主体有权免费查询自身的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