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变动情况和理由。

信用主体有权免费查询自身的公共信用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