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和纳税数额等信息作为市场信用信息。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等个人信息作为市场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