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和纳税数额等信息作为市场信用信息。

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等个人信息作为市场信用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