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异议处理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