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三十四条有效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已经纠正失信行为、完成信用整改、履行义务完毕的,认定名单的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将其移出,并及时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