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已经纠正失信行为、完成信用整改、履行义务完毕的,认定名单的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将其移出,并及时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