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三十三条有效严重失信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在记录该单位严重失信信息时,应当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该单位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