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有关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