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内: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
(二)在财政资金、社会保障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
(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级;
(五)在日常监管中,按照有关规定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六)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