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二十七条有效对信用主体实施的信用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与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相关联,与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对未成年人和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失信行为、受自然灾害或者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