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二十四条有效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可以在下列范围内确定:(一)在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级;(三)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四)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五)在公共服务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六)优先推荐评优评先;(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