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二十五条有效已列入守信激励名单的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核实的,应当由认定机关或者组织将其移出名单,并及时共享该信息。(一)超出由认定机关或者组织规定的名单有效期限的;(二)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