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已列入守信激励名单的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核实的,应当由认定机关或者组织将其移出名单,并及时共享该信息。

(一)超出由认定机关或者组织规定的名单有效期限的;

(二)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