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信息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确定责任人员;(二)建立信息查询制度规范,明确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三)建立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四)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信息安全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