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篡改、虚构、隐匿、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

(二)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

(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

(四)买卖、非法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社会信用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