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一)篡改、虚构、隐匿、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二)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四)买卖、非法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社会信用信息;(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