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用于识别信用主体身份的信息;以及自然人的年龄、性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信息,作为基础信息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