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用于识别信用主体身份的信息;以及自然人的年龄、性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信息,作为基础信息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