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主体的下列信息,作为优良信息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一)表彰、奖励等荣誉信息;

(二)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

(三)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本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规定的其他反映信用主体状况的优良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