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在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同时,省、设区的市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并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