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各级国家机关可以与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展信息合作,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共同应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