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养犬人申请养犬许可登记,应当登录公安机关养犬管理平台,上传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许可登记,发放养犬许可登记证和犬牌,植入电子芯片或者录入生物识别信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养犬人自行处置犬只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
养犬许可登记信息变更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犬牌遗失、损毁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犬只免疫有效期满未接种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许可登记。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