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或者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严格管理区。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