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严格管理区饲养犬只超出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并处每只五百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繁殖幼犬超出限养数量不在期限内安置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