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严格管理区携带犬只外出,不按规定佩戴犬牌、使用犬绳或者犬链,或者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二)携带犬只进入本条例规定禁止进入的区域的;
(三)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市行政区域不能提供免疫证明或者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
(四)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严格管理区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许可登记,五年之内不予许可养犬。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许可登记,五年之内不予许可养犬。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